1、道路交通伤残鉴别标准最新法律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的原则、办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含: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致使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伤残等级
Ⅰ级伤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况;
b)极度智商缺损(IQ20以下)或精神障碍,平时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紧急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紧急畸形愈合,呼吸功能紧急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紧急障碍。
5.乳房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紧急粘连或胸廓紧急畸形,呼吸功能紧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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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紧急障碍,平时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平时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
7.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因交通事故发生职员伤残的,需要根据上述评定规则进行处置,对身体的不同部位进行处置时,其构成的伤残状况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状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其导致的实行伤残状况,在拥有鉴别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合法的认定后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