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前车为实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其他汽车不准超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行紧急任务时,其他汽车或行人应当让行。
(3) 路遇实行紧急任务的汽车,如与自车交会,应提前缓行于公路右边;如是要超越自己,则应飞速减速,靠右行驶,并做出让超表示。无论是会车还是被超,都要积极主动地为实行紧急任务的汽车提供交通便捷;
(4) 在交叉路口,绿灯开启,自车可以通行,当遇横向驶来的实行紧急任务的汽车时,自己仍要立即停驶,等待它们通过后,才可重新起步。若发现车后警笛鸣响、标志灯闪亮时,应立即打消驶向路左道口的意图,并靠路右停车避让,等待实行紧急任务的汽车通过后,再起步左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