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职母亲交通事故如何补偿误工费?
全职母亲会参照当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还有误工的期限来进行计算时间;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保险赔偿案件中,会常常遇见误工费的认定问题。因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保险纠纷调解及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人赔司法讲解》)第二十条第三款时出现了一些如受害前没收入的比有收入的赔偿多、不举证的比举证的赔偿多等违背生活常理的情形。
《人赔司法讲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的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算”。该款司法讲解的规定在逻辑上并不同:该款的第一句话是说受害人受害前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按受害后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该款的第二句话是说受害人受害前没固定收入的,其受害后即存在误工费,即收入降低,降低的数额是证据证明的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或不可以证明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但能证明近期三年从事的行业的,降低的数额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计算。如此就把没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收入”代替了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降低的收入”,定义上进行了替换。如此就导致了两个困难为人同意的情形: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所在单位基于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不扣减受害人的收入,债权人无需赔偿。如此,受害人单位对职工的关怀受害人没办法领会,侵权人感觉到的惩戒没得到惩戒;
2、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举证证明了其受害前的收入,但没举证证明其受害后的降低收入,或者举证证明其受害后的降低收入少于受害人仅举证证明其从事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薪资,就不如仅举证证明其从事的行业得到的误工费多。如此,不但会无意中鼓励受害人不履行举证的诉讼义务,而且或许会引诱当事人做不真实陈述。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会涉及到各项的赔偿,包含受害人在内的误工费,对于误工费的赔偿一般会依据当事人的实质状况来进行计算,尤其是对于在家的全职母亲也是可以申请误工费赔偿的,但对于此类职员计算的误工费就会根据当地的平均水平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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