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交通事故误工浪费时间间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宁夏交通事故误工浪费时间间的确定标准主如果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依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部分是源自法医司法鉴别,因此即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但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别材料检材,送至具备司法鉴别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别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别的项目予以法医鉴别。
依据上述司法讲解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别,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
针对这样的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1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别机构在鉴别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比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别,司法鉴别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别结论,鉴别结论觉得“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样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可以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司法讲解这么规定是什么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状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在有误工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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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交通事故栏目组律师觉得该条文规定缺少合理性。比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被认定为10级伤残、误工6个月,等于给受害者导致了10%额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而且同时导致了受害者在6个月的误工期里,因10%额度劳动能力丧失导致了100%额度的劳动能力没办法用途(比如腿部骨折的受害人没办法自由行动,根本不可能从事劳动),在这6个月里受害人是没办法劳动、没办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如定残时间早于6个月误工期期满时间,原告在定残后若仅获得针对10%劳动能力丧失所给付的残疾赔偿金,对于原告另外90%的劳动能力在6个月误工期满前的损失不可以赔偿补足,这显然是不合理。
这同时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进行法医鉴别的时间定在何时为宜,离受伤日期越近,受害人恢复的情况就越差,定残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大概导致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少于实质误工时间;而法医司法鉴别时间离受伤日期越远,误工时间虽能全额支持,但受害人恢复的状况可能就越好,定残的可能性就越低。
2、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别,尚未构成伤残的。
在宁夏发生有损伤的交通事故总是都会有人的受伤而需要赔偿除去治疗以外的耽误工作收入的部分,而误工费的计算除去统一的基本标准以外还应该结合耽误工作的具体时间,而时间的确定是需要依据大夫给出的诊断或者鉴别机构给出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