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经鉴别机构伤残评定,张先生的伤残为IX级,赔偿指数为20%。2011年7月,张先生诉至法院,需要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近13万。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张先生请求的被抚养生活活费对象赵某是张先生的老婆,赵某患有脑梗塞、高血压病Ⅲ期、2型糖尿病,已无劳动能力。
法院觉得,张先生的老婆赵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张先生与其妻形成扶养关系,因此,赵某应当成为被扶养生活活费赔偿对象,故对张先生倡导的被扶养生活活费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约11.6万元。
承方法官判后讲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通常来讲,被扶养人包含受害人未成年子女和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爸爸妈妈。而依据《中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在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时,另一方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应当是被扶养生活活范围,而成为被扶养生活活费的赔偿对象。
驾驶证网(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