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汽车在用过程中,发生汽车损失险的保险事故,导致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汽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少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本、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与没办法鉴别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施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与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失窃窃、打劫、抢夺,与因丢失、失窃窃、打劫、抢夺遭到的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置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有关凭据和残骸与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汽车在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汽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