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法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车、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状况时,保险人不需要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成本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不是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第二,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以下简称“《交强险条约》”)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约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可以据此需要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一般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成本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可以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约》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析,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没办法给予充分、准时的救济时,提供弥补手段。依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浪费时间,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汽车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没办法确定其是不是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辆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成本的情形之一是什么原因,是为了防止责任人逃逸没办法确定的状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准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虽于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嗣后自行投案并准时公告了张某,故社会保险基金垫付的法定情形已消失,陈某应当准时履行赔偿或垫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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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肇事司机于事故发生后逃逸,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道义上的谴责。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人可据此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诉争交强险合同也没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未按保险公司约准时赔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