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7旬老人遇车祸后半年死亡 家属获赔30万
核心提示
司法鉴别所调取了张某的病历、尸检报告、当地村委会证明等,综合张某在事故前身体健康,还能照顾九旬老母、能做小业务等原因,审察建议为:张某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参与度为70%~90%。
7旬老人被轿车撞伤,半年之后在家里发病死亡,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需要赔偿。昨日,记者获悉,彭州法院对这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参与度为80%,由肇事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0.2万余元。
车祸成9级伤残 老人半年后过世
2012年9月,刁某驾驶小轿车沿彭州城区方向行驶时与行人张某相接触,导致张某受伤。张某诊断为左股骨上和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部分头皮缺损,面部及肩部挫伤,累计住院32天,伤情构成9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张某将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不幸的是今年3月,张某病死在家里。保险公司感觉,人是死在家的,对于死亡赔偿不赔。张家人只能撤诉,筹备鉴别后重新起诉。
张某的家人随即申请司法鉴别中心对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别建议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因为年龄原因,出院后体质虚弱,饮食降低,营养不好的致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
6月,张某的家属申请另一司法鉴别所对张某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之间是不是存在关联性进行了法医学书证审察鉴别,司法鉴别所调取了张某的病历、尸检报告、当地村委会证明等,综合张某在事故前身体健康,还能照顾九旬老母、能做小业务等原因,审察建议为:张某交通事故受伤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交通事故所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参与度为70%~90%。
法院:事故伤占80%缘由
今年7月,张某的家人依据司法鉴别结论觉得交通事故所受伤与死亡之间的参与度为90%,遂将刁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需要赔偿34万元。庭审中,刁某、保险公司均认同鉴别建议。
彭州法院觉得,虽然张某在交通事故受伤数月后死去,但依据其交通事故所受伤与其死亡之间参与度为70%~90%的鉴别审察建议,并结合其他状况,法院酌定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与其死亡的因果参与度为80%为宜,刁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对张某导致生命侵害致死的民事赔偿责任的80%。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家人、刁某及保险公司都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车祸后过世应准时留存证据
此案的承方法官陈勇表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事故后经过一段时间过世,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死亡结果与交通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种案件处置的重要,以往部分案件中,因遗体灭失、很难作鉴别等原因,因果关系度总是很难确定和量化。此案中,当事人准时申请司法鉴别,使重要证据得以保存,为案件处置带来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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