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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一中学生遭车祸受伤 获赔补课费万余元

   日期:2023-12-27     来源:www.xplop.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深圳罗湖一中学生遭车祸受伤 获赔补课费万余元  中学生因发生车祸后,没办法上课遂聘请家庭教师补课,其间产生的成本由哪个承担?昨日,罗湖法院通报了一块如此的案件。最后,罗湖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和汽车所有单位赔偿原告罗某某因补课而支出的成本。判决称,在校学生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使没办法正常同意学校教育,产生的补课成本,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最后,原告获赔补课费16200元。  据介绍,去年

  深圳罗湖一中学生遭车祸受伤 获赔补课费万余元

  中学生因发生车祸后,没办法上课遂聘请家庭教师补课,其间产生的成本由哪个承担?昨日,罗湖法院通报了一块如此的案件。最后,罗湖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和汽车所有单位赔偿原告罗某某因补课而支出的成本。判决称,在校学生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使没办法正常同意学校教育,产生的补课成本,是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最后,原告获赔补课费16200元。

  据介绍,去年9月,14岁的学生罗某某在骑自行车时与臧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而受伤,在罗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为了让罗某某不落下学业,家为其聘请了家庭教师进行补课。

  原告称,被告臧某驾驶被告深圳某某运输公司所有些出租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臧某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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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59天,护理1人,出院后经鉴别为十级伤残,营养期为60日至90日。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及补课费等共计15万余元,被告深圳某某运输公司、被告臧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等均无异议。但被告辩称,只不过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补课费不是交强险赔偿范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罗湖法院民四庭法官罗焕湘表示,本案受害人作为在校学生,赔偿权利主体具备肯定的特殊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使没办法正常同意学校教育,对其学业、身心健康均会导致不好的的影响。聘请课外辅导老师对受害人进行补课,是为降低对受害人在学业上的影响而采取的手段,因此而产生的补课成本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罗湖法院判决原告罗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其中,补课费合计16200元。被告某某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9万余元,被告深圳某某运输公司承担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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