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法律中,都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而设立的,那样,即使法律保障人民的安全,也难免会有疏忽的地方,但法律就是为了把人民的损害降到最低而设立的,有了这一系列的保障,人民在精神上的损失会被降到最低,那样,精神损害赔偿金交强险优先可以吗?
1、依据侵权法原理,应当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倚赖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能在物质损害赔偿金获赔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物质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2、依据保险原理,责任保险应当第一填补直接财产损失,再赔偿间接性的非财产损害。
交强险是财产保险,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保险标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之规定,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条约》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物质损害赔偿金之后,且用逗号将“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排列前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成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予以隔开,缘由也正在于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3、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合适套的险种,当既保交强险又保商业三责险时,应当将交强险与商业险作为一个整体的保险合同予以考察。
从《商业三责险条约》的内容设置,可以看出《交强险条约》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为按序赔偿。 依据《商业三责险条约》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可以得出只有交强险足额赔付将来才能启动商业三责险理赔程序,商业三责险是与交强险合适套的一个险种。本案中交强险已足额赔付,而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为商业三责险中并不赔偿精神损害,申请人请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实质就是间接地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转移由商业三责险承担,而这显然有悖于商业保险合同“不赔偿精神损害”的约定,也无疑有违《交强险条约》的拟定本意。试问:若交强险可优先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商业三责险条约将“精神损害”列为除外责任的意义何在?该责任免除条约的设置岂非沦为一纸空文?非常显然,《交强险条约》将“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置于各赔偿项目最后,有其合理性。中国保险业协会拟定的《交强险理赔实务流程》指出:“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也进一步证实了上述理解的合理性。该保险行业指导性文件是完全符合侵权法原理和保险原理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交强险优先可以吗?以上就是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定的,在不少的法律中,在精神损失这一方面上其实不太好规定,不少人或许会说法律不公平,但,法律对多数人而言一定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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