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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XXXXXXXX被抢司机追劫匪伤及路人

   日期:2025-01-13     来源:www.chatyj.com    浏览:125    评论:0    
核心提示:面对疯狂的抢匪,面包车司机丁宝勇敢地开车追了上去,撞击劫匪的摩托车,而摩托车在行驶不稳继续前行的过程中,将路人张豪撞成重伤。张豪随后将抢匪刘涛、驾驶员丁宝及其所在单位萨茨公司,摩托车及面包车各自投保的天安保险、平安保险都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

  面对疯狂的抢匪,面包车司机丁宝勇敢地开车追了上去,撞击劫匪的摩托车,而摩托车在行驶不稳继续前行的过程中,将路人张豪撞成重伤。张豪随后将抢匪刘涛、驾驶员丁宝及其所在单位萨茨公司,摩托车及面包车各自投保的天安保险、平安保险都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2399元。南京溧水法院审理后觉得,刘涛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应负主要责任,丁宝的行为具备正义性,负次要责任。

  

  面包车司机追撞劫匪伤及无辜路人

  2010年3月十日下午2时许,溧水萨茨公司会计傅怡因单位业务需要,到银行去取15万元现金。单位派了一辆面包车,由驾驶员丁宝负责接送。取到钱后,傅怡把钱装进一个布袋子,放在车内仪表盘上。行至县城大西门街时,傅怡有事先行下车,几分钟后,面包车副驾驶门忽然被一名戴头盔的年轻人男子拉开,装有15万现金的布袋也被其抢走。那名男子抢到钱后,坐到了路边不远处一辆蓝色铃木无牌摩托车后座,早已等在摩托车上的驾驶员则加强油门一路狂奔而去。丁宝见此开车猛追,并开车撞击摩托车,失去控制的摩托车将路人张豪撞倒在地。而摩托车上的两名男子则弃车逃跑,边跑边从布袋子里拿出现金向外抛撒,意在引起路人骚动,阻止丁宝继续追赶。事后查明,两名男子一共抛撒了两万元现金。

  警方接报后,成立了310专案组,飞速查明犯罪嫌疑人所骑的摩托车是3月9日下午永阳镇的一辆失窃汽车。嫌疑人为3至4名广西籍男年轻人,已潜回广西。南京警方随即赶赴广西,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刘涛、张光抓获。据他们交代,刘涛、张光和另两名同伙施泉、王东东都爱赌博。赌输了钱后,便想通过打劫搞钱。2010年3月3日,四人在广西来宾当地租来一辆轿车,于次日中午抵达马鞍山。3月6日至9日,四人开车往来于马鞍山及溧水之间,伺机探寻目的。9日下午4时许,四名犯罪嫌疑人窜至溧水县城三小后门口,盗走一辆蓝色铃木摩托车,作为打劫交通工具。四人秘密谋划由刘涛、施泉驾驶摩托车推行打劫,张光、王东东开车在附近接应。次日下午,刘涛施泉两人在溧水县城作案得手后,四人将剩下的13万元赃款分掉后各自潜回老家。刘涛、张光落网后,已经被判刑,而施泉、王东东已被上网追逃。

  路人将劫匪和面包车司机都告了

  路人张豪被撞倒后,伤及颅脑,致使其昏迷数天,经医院全力抢救,才挽回生命。张豪苏醒后,将刘涛、丁宝、萨茨公司,与摩托车和面包车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2399元。法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1、该案是不是是交通事故及是不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2、该案责任怎么样认定及各被告是不是应承担赔偿责任。围绕这两个焦点,几名被告分别发表了建议。

  萨茨公司觉得,该案系刘涛在犯罪过程中导致的事故,而非公司汽车导致,该案不是交通事故,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该案是交通事故,公司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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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茨公司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觉得,该案是刑事案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司承保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没过错,与交通事故没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摩托车投保的天安保险公司也觉得该案是刑事案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宝的面包车是在追赶摩托车时故意撞击摩托车导致张豪受伤,应当由面包车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两名被告刘涛和丁宝都没答辩。

  劫匪和面包车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溧水法院审理后觉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案中,丁宝开车追赶并撞击了刘涛驾驶的摩托车,摩托车行驶不稳继续前行后撞伤了张豪,二者驾驶的汽车均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同时张豪在正常行走过程中,被行驶中的汽车导致人身伤害,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丁宝与刘涛均存在过错,综合上述方面考虑,该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概念,是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觉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成因是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只须拥有其条件之一,就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刘涛在推行打劫后驾驶摩托车逃跑,紧急威胁别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宝在公司财物被打劫后,开车追赶犯罪嫌疑人并撞击其驾驶的摩托车,从社会责任来讲具备正义性,但丁宝在开车追赶犯罪嫌疑人时,未能考虑到此高度危险行为或许会导致对别人的伤害,从交通安全角度来讲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各被告是不是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觉得,丁宝虽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其所驾驶面包车为萨茨公司所有,应由萨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丁宝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涛驾驶偷窃汽车,导致张豪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涛与萨茨公司系一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最后也未能免责

  对于保险企业的抗辩理由,法院也未予采纳。法院觉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假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导致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所以,该案中,保险公司并不可以免责。

  而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对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对于盗抢汽车肇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因此,天安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根据所承保汽车承担责任的比率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张豪57442.5元,平安保险公司应赔偿张豪30332.5元;刘涛赔偿张豪16044.6元,萨茨公司赔偿张豪6876.3元,二者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溧水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赵尉:本案判决的闪光点在于,对于认定责任方面,并非单纯以行为人的驾驶行为来划分责任,而是以行为人的社会意识与具体驾驶行动及相应后果相结合的原则来认定责任。在尊重别人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的语境下,保护了正义者行使责任的积极性,又提醒其在交通安全方面应注意的义务。

  同时,认定推行打劫者紧急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重大过错而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功能。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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