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初,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驾驶保险汽车故意撞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垫付责任,从而驳回上诉人罗某、张某的上诉请求,保持原判,由此,人保财险浙江金华分公司取得该起诉讼案。
2011年1月,汪某因感情问题驾驶在该公司投保的浙GHQ***面包车故意撞击罗某,张某在上前救助时,也被汪某撞伤。后汪某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罗某受伤后经救治产生各项成本计8万余元,张某产生各项成本共计1.5万余元。罗某、张某分别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认真剖析案情。觉得该案为新型案件,对将来相同种类案件具备肯定的示范用途,需要引起高度看重,积极应付,牢牢抓住本案并不是一块交强险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将被保险汽车作为了杀人工具。为此,该公司据理力争,积极应付诉讼,提出抗辩理由,最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最后,经过一审、二审的努力,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断定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胜诉,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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