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扣分在12分以内的,已缴纳罚款的,每个记分周期结束时清零一次,没缴纳罚款的累积计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不可以清零;假如被扣分达到12分,驾照到车管所参加学习和考试,通过后才能清零。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
第六十八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
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驾驶员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汽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同意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汽车驾照停止用。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汽车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同意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根据本人汽车驾照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